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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何光有与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有,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285号原告何光有。委托代理人金光华。被告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友春。委托代理人贺芳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光有与被告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光有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光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何光有负担。审 判 员 邢  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欧阳佩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