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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林治庄与韩永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治庄,韩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1297号申请执行人林治庄。被执行人韩永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烟牟民三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永涛的银行存款10407.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于海全代理审判员  牟永生代理审判员  曲玉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