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小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瑞玲与李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瑞玲,李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滑民小字第2号原告王瑞玲,女,1985年7月2日出生。被告李宁,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原告王瑞玲诉被告李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10月23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实用简易程序,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瑞玲到庭应诉,被告李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瑞玲诉称,2013年被李宁从原告处购买家具,未付清款。下欠36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现诉请被告偿还欠款3600元。被告李宁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家具,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下欠3600元至今未付。2013年11月13日,被告李宁来到法庭,对欠款3600元予以认可,只是提出家具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证据。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录音光盘,证人刘开山证言及原告的部分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购买原告家具,下欠3600元未付款,有录音光盘及证人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请被告偿支付欠款36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瑞玲欠款人民币3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宁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