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四终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四终字第6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农民。上诉人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隆尧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3年1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朝辉代理审判员 郑延铎代理审判员 乔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