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郭军与康纪祥、姜才山、李文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康纪祥,姜才山,李文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00374号原告郭军,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邹平礼,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纪祥,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何剑,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才山,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李文栋,男,38岁,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与被告康纪祥、姜才山、李文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军以其与被告康纪祥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军撤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郭军承担。审 判 长 李 轩审 判 员 魏刚刚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龙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