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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郭军与康纪祥、姜才山、李文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康纪祥,姜才山,李文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00374号原告郭军,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邹平礼,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纪祥,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何剑,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才山,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李文栋,男,38岁,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与被告康纪祥、姜才山、李文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军以其与被告康纪祥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军撤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郭军承担。审 判 长  李 轩审 判 员  魏刚刚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龙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