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侯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闽侯县荆溪镇厚屿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闽侯县荆溪镇厚屿社区居民委员会,福建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溪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侯执异字第5号异议人闽侯县荆溪镇厚屿社区居民委员会(原闽侯县荆溪镇厚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林雄,主任。申请执行人福建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溪分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李章坦,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福建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溪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闽侯县荆溪镇厚屿社区居民委员会工程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闽侯县荆溪镇厚屿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闽侯县荆溪镇厚屿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闽侯县荆溪镇厚屿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闽侯县荆溪镇厚屿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捷代理审判员张海风代理审判员 胡秀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玲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