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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杜民一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淮北洁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李洼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洁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李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839号原告:淮北洁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曲阳路12号凤凰山工业园2#,组织机构代码06651983-3。法定代表人:张孝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辉,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李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街道办事处李洼行政村。负责人:李仲秋,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洁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李洼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洁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北洁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李洼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洁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洁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跃文审 判 员  许 磊人民陪审员  王燕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庆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