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8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荣荣、李文化与李俊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荣,李文化,李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874-2号原告李荣荣。原告李文化。被告李俊杰。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38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潍高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人李朋芳)在高密市朝阳街道后埠口居委会的房屋拆迁补偿款150000元。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潍高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人李朋芳)在高密市朝阳街道后埠口居委会的房屋拆迁补偿款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江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