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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8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荣荣、李文化与李俊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荣,李文化,李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874-2号原告李荣荣。原告李文化。被告李俊杰。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38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潍高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人李朋芳)在高密市朝阳街道后埠口居委会的房屋拆迁补偿款150000元。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潍高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人李朋芳)在高密市朝阳街道后埠口居委会的房屋拆迁补偿款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江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