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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吴传忠犯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581号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传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581号罪犯吴传忠,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县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11日作出(1995)重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传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1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9月20日、2010年11月10日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1月22日以罪犯吴传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吴传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被扣分3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传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1998年7月14日起至2014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永能助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