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东升与曾向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升,曾向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89号原告:李东升,男,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身份证号码:×××0577。被告:曾向辉,男,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区莲塘村北侧大埔,身份证号码:×××1015。委托代理人:罗敬仁,系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升诉被告曾向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原告李东升负担。审判长 陈贵文审判员 彭卫强审判员 柳应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肯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