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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3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徐栾西与陶明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栾西,陶明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3474号原告徐栾西。被告陶明营。原告徐栾西诉被告陶明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栾西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栾西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