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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孙小明与杭州仓前装潢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明,杭州仓前装潢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405号原告:孙小明。委托代理人:张文进、喻云皓。被告:杭州仓前装潢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平寿明。委托代理人:马志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明诉被告杭州仓前装潢包装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明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小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小明负担。审 判 长  谈国永审 判 员  汪文彤人民陪审员  赵钻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莲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