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范爱文诉向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爱文,向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220号原告范爱文,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向娟,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爱文诉被告向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爱文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向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爱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爱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范爱文承担。代理审判员 姜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