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熊某甲与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甲,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576号原告熊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白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住某地,身份证号码4***************。委托代理人彭发胜,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甲,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住某地,身份证号码4***************。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甲与被告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在桑植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现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某甲负担。审判员 向 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丽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