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再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再终字第11号抗诉机关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尹相忠与桑景泉、刘景杰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乐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尹相忠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11月4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唐检民行抗(2013)3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交由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李彦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金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