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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堂民初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清江分理处诉谢小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清江分理处,谢小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堂民初字第2821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清江分理处,住所地:金堂县清江镇场镇。负责人林培,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毅。被告谢小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清江分理处诉被告谢小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清江分理处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清江分理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清江分理处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唐诗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