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杜鹏、娄晓辉、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杜鹏,娄晓辉,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09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责人高勇。被执行人杜鹏,男。被执行人娄晓辉,女。被执行人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杜鹏、娄晓辉、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607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4110.13元,利息4660.15元,罚息1940.0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6845.7元,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3)西莲证经字第607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