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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临执字第3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X,包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苏X,女,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桂县临桂镇X路*号。被执行人包XX,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博白县XX鸣镇上庄村XX队。被执行人张XX(包XX之妻),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苏X依据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包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73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包XX、张XX共同共有的位于临桂县临桂镇人民路金源太阳城XX苑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拍卖成交后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凯本金18735元及利息5088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竹波审判员  伍取宝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