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981号原告吕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培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