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工商银行三峡分行与黄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黄霁,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4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代表人成斌。被执行人黄霁。被执行人周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黄霁、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的(2013)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黄霁、周敏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借款本息190008.30元(截止2013年6月21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43元,如果黄霁、周敏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对抵押财产即位于宜昌市港窑路××××号房屋(产权证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黄霁、周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霁、周敏支付借款本息190008.30元(截止2013年6月21日)及案件受理费2543元,并对位于宜昌市港窑路××××号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黄霁、周敏、应当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支付借款本息190008.30元(截止2013年6月21日)及案件受理费2543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788元,以上合计195339.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霁、周敏的银行存款195339.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文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燚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