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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03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春宝与蔡成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春宝,蔡成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3590号原告:方春宝,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蔡成柱,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春宝与被告蔡成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春宝于2013年11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方春宝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春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春宝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双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