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万忠平与宜昌福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周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忠平,宜昌福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周清,董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419号申请执行人万忠平。被执行人宜昌福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俊梅。被执行人周清。被执行人董曙光。万忠平与宜昌福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周清、董曙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宜昌福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周清、董曙光连带赔偿万忠平各项损失共计152647.66元,并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70.5元,二审受理费3482元,董曙光、万忠平各负担1741元。因宜昌福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周清、董曙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万忠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宜昌福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周清、董曙光连带支付赔偿金152647.66元、案件受理费870.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宜昌福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周清、董曙光应当向申请执行人万忠平连带支付赔偿金152647.66元、案件受理费870.5元,同时,还应当承担本案执行费2203元,以上合计155721.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福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周清、董曙光银行存款155721.1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燚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