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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唐清浩与韦代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清浩,韦代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福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831号原告(反诉被告)唐清浩,幼儿。法定代理人唐靖(系原告的父亲),个体户。法定代理人覃巧妮(系原告的母亲),个体户。被告(反诉原告)韦代明,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福支公司。原告唐清浩与被告韦代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被告韦代明在应诉过程中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反诉后,依法将本诉、反诉并案审理,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本诉原告唐清浩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韦代明向本院提��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唐清浩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韦代明申请撤回反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唐清浩申请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韦代明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168元,由本诉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韦代明负担。审 判 员  李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伟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