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叶安军与汪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安军,汪秋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13-2号原告:叶安军,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汪秋宁,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安军诉被告汪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安军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安军以与被告汪秋宁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安军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30元,合计605元,由原告叶安军负担。审判员 方 向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洁(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