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公司与青岛永润物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青岛永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554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福州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永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镇41号北12路西。法定代表人范卫平,经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四商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四商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