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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少民初字第0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太少民初字第0205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峰、被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8年2月登记结婚,2009年7月13日生女儿金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缺少交流。被告经常借口工作需要,在外应酬,很晚回家,平时又对原告及家人不尊重。原告提出想生育二胎,被告不同意,双方为此及生活琐事时有争吵,2013年5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动手打了原告,原告一气之下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育费1500元,教育、医疗费用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金某辩称,没有原则性问题,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8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13日生女儿金某。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引起矛盾。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均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对于夫妻间产生的矛盾,双方均应正确对待,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夫妻间经常沟通,相互信任,互谅互爱,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得到改善的。鉴于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代理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