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5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王月芹与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斜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芹,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斜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5103号原告王月芹,女,1945年11月0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斜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斜庄村。法定代表人陈森林,村委会主任。原告王月芹诉被告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斜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斜庄村民委员会的地址无法送达,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月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