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553号原告于某某。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金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300.00元。审 判 长 王丽力代理审判员 张嘉辉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邢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