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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553号原告于某某。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金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300.00元。审 判 长  王丽力代理审判员  张嘉辉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邢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