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本寿与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本寿,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润鑫工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婺行初字第28号原告石本寿。委托代理人潘国军。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丁路。委托代理人郑峰。委托代理人运淑琴。第三人金华市润鑫工具厂。负责人吕勇刚。委托代理人朱盼。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石本寿诉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金华市润鑫工具厂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关于撤销2013013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本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程鸿仙人民陪审员 郭金棠人民陪审员 汪奕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