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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民一终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庄爱保与王桂芳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爱保,王桂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一终字第003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庄爱保,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牛明仁,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芳,女,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护士,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赵后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庄爱保因与被上诉人王桂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3)濉民一初字第01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庄爱保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明仁,被上诉人王桂芳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后毛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申奥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庄爱保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爱保撤回上诉。一审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庄爱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祥昆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郑海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文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