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戴君雅与德清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君雅,德清县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民初字第183号原告:戴君雅。法定代理人:戴苏敏,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吴永芳,女,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小平,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清县中医院,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群益街383号。法定代表人:陆根山。委托代理人:赵丽华、钟巧美,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君雅诉被告德清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君雅于2013年11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德清县中医院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戴君雅申请撤诉,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君雅撤回对被告德清县中医院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戴君雅承担。审 判 员 徐公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