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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邹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刘海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刘海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3242号原告:邹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毛寄文。被告:刘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被告刘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奇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奇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邹奇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杨全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