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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陈小凤与浙江福隆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薛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凤,浙江福隆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薛林,郑景宇,周志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812号原告陈小凤。委托代理人姜汉清、陆军。被告浙江福隆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林。被告薛林。被告郑景宇。被告周志克。原告陈小凤诉被告浙江福隆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薛林、郑景宇、周志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小凤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凤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2元,由原告陈小凤承担,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陈小凤承担。审 判 长  张妍妍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人民陪审员  童建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