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陈小凤与浙江福隆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薛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凤,浙江福隆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薛林,郑景宇,周志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812号原告陈小凤。委托代理人姜汉清、陆军。被告浙江福隆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林。被告薛林。被告郑景宇。被告周志克。原告陈小凤诉被告浙江福隆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薛林、郑景宇、周志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小凤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凤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2元,由原告陈小凤承担,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陈小凤承担。审 判 长 张妍妍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人民陪审员 童建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