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封莉萍与被告嘉峪关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莉萍,嘉峪关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329号原告封莉萍。委托代理人王晓雯,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峪关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发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封莉萍诉被告嘉峪关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丁玺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楚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