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民二初字第010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池州市海艺广告有限公司与池州深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海艺广告有限公司,池州深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贵民二初字第01066-1号原告:池州市海艺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国,该公司经理。被告:池州深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海艺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深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市海艺广告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池州深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24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市海艺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池州深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240元或等价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 俊审判员 汪淑云审判员 张明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宪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