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刑财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范琳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秦刑财执字第00166号被执行人范琳。根据本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31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范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被告人范琳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琳缴纳罚金6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秦刑初字第00319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范琳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康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