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杨乐安诉沈木红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乐安;沈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杨乐安,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双钟镇胜利村五组57号,身份证号360429197003171517。被告沈木红,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舜德乡石岭村九组17号,身份证号360429196608203118。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乐安诉被告沈木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乐安以与被告沈木红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乐安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行使,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乐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杨乐安负担。审判员 李珍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明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