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岚民保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日照市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文杰、曹彦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一)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市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文杰,曹彦彬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保字第338-1号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吕日新,理事长。被申请人吕文杰,居民。被申请人曹彦彬,居民。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吕文杰、曹彦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吕文杰、曹彦彬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147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吕文杰所有的鲁L×××××号牌、鲁L×××××号牌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匿、抵押、变卖、毁损。二、将被申请人曹彦彬所有的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抵押、变卖、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德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