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执指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潍坊立伟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燕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立伟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李燕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执指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立伟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新城街道办事处1063号。被执行人:李燕妮。申请执行人潍坊立伟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燕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2)潍仲裁字第568号裁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潍坊立伟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燕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奎文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海审判员 赵 建审判员 王少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明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