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特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黄学开、谢佩佩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谢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民特字第18号申请人黄某。委托代理人金光华,瑞安市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谢某。申请人黄某与被申请人谢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沈林云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后订婚,同年12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至今未按农村习俗娶其过门。办理结婚证后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反应迟钝,根本无法同家人沟通,后被申请人曾经在瑞安市第五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现经司法鉴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申请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谢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根据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经本院委托对谢某作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谢某受智能障碍影响,对何时在何地领取结婚证不清楚,结婚证的法律意义以及离婚需要领取离婚证等最基本的尝试缺乏,由此可见对婚姻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状态(医学诊断)评定为智能障碍;法律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谢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邢 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欧阳佩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