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9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邓泽平与刘纛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刘某某,绵阳科发长泰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9022号原告:邓某某,男,生于1953年6月2日,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27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绵阳科发长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774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 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