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708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爱军,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68号彩电中心。法定代表人:陈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进审 判 员 严荣源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解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