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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高俊峰与被告刘阳、常赛朋民事诉讼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梅,张宁,常赛朋,么向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48号原告张东梅。被告张宁。第三人么向明。被告常赛朋。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峰与被告刘阳、常赛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常赛朋所有的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常赛朋所有的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文辉审 判 员  韩 平人民陪审员  李晓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