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高俊峰与被告刘阳、常赛朋民事诉讼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梅,张宁,常赛朋,么向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48号原告张东梅。被告张宁。第三人么向明。被告常赛朋。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峰与被告刘阳、常赛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常赛朋所有的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常赛朋所有的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文辉审 判 员 韩 平人民陪审员 李晓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