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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邓法民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琪然与申请人杨改云失踪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琪然,杨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邓法民初字第1619号申请人:陈琪然,女,生于2009年10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监护人:陈宗义(系申请人的爷爷),男,生于1954年10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杨改云,女,生于1980年4月20日,汉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琪然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改云为失踪人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陈琪然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成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喻其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