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邓法民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琪然与申请人杨改云失踪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琪然,杨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邓法民初字第1619号申请人:陈琪然,女,生于2009年10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监护人:陈宗义(系申请人的爷爷),男,生于1954年10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杨改云,女,生于1980年4月20日,汉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琪然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改云为失踪人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陈琪然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成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喻其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