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县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张海亭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许县刑初字第215号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男,1950年11月22日生,汉族。诉讼代理人刘洪伟,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张某乙,男,1949年9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2004年9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2013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押许昌县看守所。辩护人刘程辉,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3)第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绍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刘程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刘洪伟、证人靳某某、张某丙、崔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9日22时许,在许昌县椹涧乡沙张村南地,该村村民张某甲因土地承包问题与被告人张某乙发生口角,在吵架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乙用所持木棍将张某甲的左脚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由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自己没有用木棍殴打张某甲的左脚。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致伤被害人的证据不足,能够证实张某乙用棍夯张某甲左脚脖处的证人有崔某乙、王某乙、王某甲、崔某甲、张某丁五人,这五位证人与张某甲均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均不可信。张某甲左脚受伤的事实尚存疑点。本案所持的棍子没有提取。即便张某甲的左脚真的受伤,也不具有排他性。本案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张某乙是为维护村集体利益而与张某甲发生纠纷。关于民事部分的赔偿,张某乙没有打张某甲,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9日22时许,在许昌县椹涧乡沙张村南地,该村村民张某甲因土地承包问题与被告人张某乙发生口角,在吵架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乙用所持木棍将张某甲的左脚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另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花医疗费206元,鉴定费2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许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许县)伤鉴(活检)字(2012)87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张某甲左腓骨骨折存在,符合钝器伤,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2、许昌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2年9月29日22时许,我和张某丁,还有张某丁的两个朋友一起回到沙张村,我打算把俺村东南地属于我的承包地犁地施肥,到了东南地之后,我约上村上的崔某丙让他到地里给我施肥料,我和张某丁等四人就坐在车里看着崔某丙施肥料,正在干活的时候,我看见张某乙等村民过来了,这些人阻止崔某丙施肥料,我看见此情况后,我就下车了,我向张某乙走过去,张某乙也向我走过来,我问张某乙“你想干啥哩”,张某乙说“你为啥不白天回来犁地”,原话我记不得了,大概就是这意思,我和张某乙争执了2、3分钟,张某乙就用手中的棍子朝我左脚脖处夯了一下,他嘴里还说着“不是你打我的时候了”,被夯之后,我只顾着和张某乙争吵,没有注意自己的左脚脖处,我和张某乙继续争吵着,后来靳某某也过来了,但是我们双方并没有再打架,各自说着自己的理,后来就僵持那里,又过了一会,民警来到现场,民警在现场的时候,我只顾着说地上的事情了,也随口说了一句张某乙夯住我的事情,经过民警说和,我同意就土地纠纷一事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我就步行上到了车上,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我们一行4人就开车回许昌了,在回许昌的途中,我感觉左脚脖处疼的厉害,在回到家上楼梯的时候,是张某丁扶着我上楼梯的。到了10月4日,脚脖肿的厉害,我实在坚持不住了就到许昌县人民医院检查了一下,医生说是左脚脖处骨折了。因为国庆节放假,我认为公安机关国庆期间也会放假,没及时报案,直到10月8日,我才报了警,向警察提及我被张某乙打伤的事情,我的左脚脖之前没有旧伤,在事发至我到医院检查期间也没有再次受伤,2012年10月2日,乡干部杨某某和我见面时,见过我受伤的左脚脖,2012年9月30日上午,我小区的两个妇女到我家,见我躺着不动,问我啥原因,我说在老家被人打伤了。我要说的就这些。4、被告人张某乙供述:2012年9月29日22时许,我接到村干部崔某甲的电话,称张某甲在俺村东南地偷犁地,让我去一趟,我就从家里出来,在向东南地走的途中遇上了崔某甲和张某丙,我看见张某丙手里拿了根木棍,我们三个人就一起向东南地走,走到俺村张某己家附近时,我随手从路边也拿了木棍,然后我们就来到了东南地,到了地里,看见有拖拉机正在犁地,我们就阻止拖拉机继续犁地,这时,张某甲就跑过来了,身后还跟着张某甲的儿子张某丁,我看见张某甲就对他说“这是群众的地,你们这是来抢哩”,我就拿着棍子拦住拖拉机车头,张某甲也凑到拖拉机车头前,张某甲说“你夯我?”,我说“我夯你弄啥哩”,说着,我就想吓吓他们不让张某甲再犁地,我就双手持棍向拖拉机车灯处捣了一下,但我也不是处心要捣烂车灯,就向车灯下方捣了一下,与此同时,张某甲也扑过来和我争夺棍子,我夺不过张某甲,棍子就被张某甲夺走了,夺走棍子,又过来1、2个男子,我不认识他们是谁,但知道他们是和张某甲一伙的,接着,张某甲、张某丁和一个陌生男子就对我推推搡搡的,我就倒在了地上,然后,村里的书记靳某某等人也过来了,我看着那个陌生男子想要打我,却被周围的人拉开了,我也没有受伤,我从地上站了起来,张某甲就拿着棍子给靳某某说“这是某乙拿的棍啊,这是某乙拿的棍啊”,靳某某当时手里也拿着棍子,就和张某甲相互争论着,双方谁也没有动手打架,这样争论有十几分钟,双方就僵持住了,又过了一小会儿,民警就来到了现场,在向我们双方了解情况的时候,张某甲向民警说我夯他了,我反质问张某甲向民警说“我夯你了?”,我们两个人当着民警的面,争吵了两句,被民警呵斥停止,然后,民警继续对我们双方了解情况,后来,张某甲同意就土地纠纷一事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就领着他们的人坐车走了,张某甲是自己步行上的车,然后坐车离开的,我们见张某甲等人走了,我也就和其他村干部离开现场回家了。‘5、证人崔某丙证言:2012年9月29日22时许,张某甲约我到村东南地向地里施肥料,我就和张某甲、张某丁及张某丁的朋友一起到地里施肥料,正在施肥料的时候,因为今年村里调地,村里要收张某甲的地,但好像张某甲和以前的村委签的有合同,承包的地未到期限,所以张某甲不愿意退地,因此,张某乙等村里的人就来阻止张某甲,不让张某甲再种地。我看见张某乙手里拿的有棍子,张某乙等人来到之后,不让我再继续施肥料了,我就停止了施肥料,然后,张某乙等人就围住了张某甲,我当时距离他们8米左右,我听见他们乱哄哄,具体是怎么争吵的,我也没有听清,我在现场停留了十几分钟,我知道我只是个帮忙施肥料的,我就想离开现场,在我正要离开现场的时候听见有人吆喝夯住脚了,但我不清楚时是谁喊的。后来发生什么了,我就不知道了。后来才听说,张某乙用棍子夯伤张某甲的脚了。6、证人王某乙证言:2012年9月29日21时许,张某丁说张某甲要回沙张村犁地施肥料,让我和王某甲送送他们父子,我就开着车拉着张某甲父子、王某甲来到了沙张村。到了沙张村东南地后,过了一小会儿,又来一个村民开着小拖拉机,是来帮助张某甲施肥料的,小拖拉机过来之后,就开始施肥料,我们一行四人就在我的车上坐,过了有30多分,也就是22时许的时候,过来一个身高很魁梧的中老年男子,手里拿了根棍子,身材魁梧男子阻止了正在施肥料的村民,张某甲看见停止了施肥料,就从我的车上下来了,张某丁也跟着下了车,张某甲向身材魁梧男子走去,身材魁梧男子也迎着张某甲走了过来,接着,身材魁梧男子身后又过来一些村民,其中就有张某乙,我也和王某甲下了车,双方的人走碰面了,之后,张某甲就和张某乙及身材魁梧男子争执起来,争执过程中,张某乙用棍子朝张某甲左脚处捣了一下,捣过之后,谁也没有太在意,双方在推推搡搡,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十几分钟,也就僵持住了,谁也不再动了,我和王某甲想着俺俩也不是沙张村的,不便于参与此事,就向东走了,在东边转了一圈,过了5、6分钟,我和某甲又返回了现场,看见有民警已经在现场了。民警了解完情况后,征求双方的意见,张某甲愿意就土地一事起诉沙张村委,后来,张某甲等我们四人就先走了。当时张某甲及张某丁并未向民警提及张某乙捣住张某甲脚脖的事情。但是我看见张某乙用棍子夯住张某甲的左脚脖了,张某乙是双手持棍子朝张某甲脚脖处捣下去的,我们走的时间张某甲自己步行走上车的,回许昌的途中张某甲说了句脚有点疼,他只是这么随口一说,我们都没在意,到许昌张某甲仍然是自己步行走下车的,我看见张某甲是步行进家的,但没注意他走路是否有异常。另当庭证实案发时看见张某乙双手拿木棍往下打,打住张某甲的腿了。7、证人王某甲证言:2012年9月29日21时许,张某丁说张某甲要回沙张村犁地施肥料,让我和王某乙送送他们父子,王某乙就开着车拉着张某甲父子、我来到了沙张村。到了沙张村东南地后,过了一小会儿,又来一个村民开着小拖拉机,是来帮助张某甲施肥料的,小拖拉机过来之后,就开始施肥料,我们一行四人就在王某乙的车上坐,过了有30多分,也就是22时许的时候,过来一个身材很魁梧的中老年男子,手里拿了根棍子,身材魁梧男子阻止了正在施肥料的村民,张某甲看见停止了施肥料,就从王某乙的车上下来了,张某丁也跟着下了车,张某甲向身材魁梧男子走去,身材魁梧男子也迎着张某甲走了过来,接着,身材魁梧男子身后又过来一些村民,其中就有张某乙,我也和王某乙下了车,双方的人走碰面了,之后,张某甲就和张某乙及身材魁梧男子争执起来,争执过程中,张某乙双手持棍子朝张某甲左脚处捣了一下,当时我就距离他们4米左右,捣过之后,谁也没有太在意,双方在推推搡搡,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十几分钟,也就僵持住了,谁也不再动了,我和王某乙想着俺俩也不是沙张村的,不便于参与此事,就向东走了,在东边转了一圈,过了5、6分钟,我和王某乙又返回了现场,看见有民警已经在现场了。民警了解完情况后,征求双方的意见,张某甲愿意就土地一事起诉沙张村委,后来,张某甲等我们四人就先走了。当时张某甲及张某丁并未向民警提及张某乙捣住张某甲脚脖的事情。我们离开时张某甲是步行走上车的,途中我有点困,没注意他们的对话,到了许昌张某甲仍然是步行下车的,我还看见张某甲是步行进家的,但我没注意他走路有什么异常。另当庭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张某乙拿木棍夯住张某甲的脚了。8、证人崔某甲证言:2012年9月29日22时许,我在村里闲转,走到张某戌家附近时,听见俺村东南地吵吵嚷嚷的声音很大,我就去看看什么情况,顺着声音来到了俺村东南地,看见靳某某、张某乙等人手里拿着棍子正和张某甲及其家人争吵,吵着吵着,就看见张某乙双手拿着棍子朝张某甲左脚脖捣了一下,我当时距离他们有十几米远,双方可能当时谁也没有在意,双方继续推推搡搡的,没有其他人打张某甲,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十几分钟,双方谁也不再动了,又过了一小会儿,民警就来了,民警在现场说了一会,张某甲、张某丁就坐着一辆车走了。张某甲是自己步行走上车的,没注意他走路是否有异常,然后我也就回家了。9、证人张某丁证言:2012年9月29日21时许,我约上我的两个朋友王某乙、王某甲,让王某乙开着车拉着我父亲从许昌回沙张村,因为我父亲说要回村里犁地施肥料,我们一行四人就来到了沙张村东南地,也就是俺们承包的责任田处,过了一小会儿,崔某丙开着小拖拉机,是来帮助我们施肥料的,我和我父亲、王某甲、王某乙就在王某乙的车上坐歇着,过了有30多分,也就是22时许的时候,沙张村的一些干部就陆陆续续的过来了,过来的人手里都拿着棍子,其中就有张某乙,村干部不让崔某丙再继续施肥料了,崔某丙就停止了施肥料,张某甲看见停止了施肥料,就从王某乙的车上下来了,我也跟着下了车,张某甲就向张某乙等人走过去,张某乙也迎着我父亲走过来,他们先走碰面了,崔某甲、张某乙、靳某甲就围住了张某甲,他们四个人吵了起来,刚开始吵了2、3分钟,我也走到了近前,就看见张某乙双手持棍向张某甲左脚脖处夯了一下,嘴里还说着“不是你当年打我的时候了”,接着,靳某某等村干部也围了过来,双方推推搡搡的,但并没有打架,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十几分钟,也就僵持住了,谁也不再动了,我一直在现场和对方理论着,又过了一会儿,民警就赶到了,民警了解完情况后,征求我们双方的意见,我们同意通过法律的途经解决土地纠纷一事,后来,我们一行四人就先走了,途中我有点困,也不注意他说脚疼没有。当时我父亲和我也并未向民警提及追究张某乙打住我父亲张某甲一事。直到10月4日,到医院检查后,我才知道我父亲的左脚脖处骨折了,到了10月8日,我到派出所报案,这两天一直忙着照顾我父亲,直到今天才来派出所说明情况。另当庭证实案发时张某乙双手持棍斜着从上往下打的,打住张某甲左脚脖。10、证人崔某甲证言:2012年09月29日接近22时许的时候,我接到村主任张某丙的电话,说有人在村东南地偷犁地,让我喊上其他村干部去看看情况,我就给村上的监督委员张某乙打了电话,说了情况,然后,我就出了家门向俺村东南地走,当我走到张某己家附近时遇上了张某乙,我和张某乙随手在路边捡了一个木棍,就继续向东南地走,当我们来到了东南地,看见有拖拉机正在犁地,我、张某乙、张某丙就站在拖拉机前拦住了拖拉机,拖拉机就停止了犁地,这时,张某甲就过来了,身后还跟着张某丁、还有两个与张某丁年龄相仿的人,张某甲就来到了拖拉机旁,张某乙就说“你这是在偷犁地哩”,原话我记不清了,大概就是这个意思,张某甲就和张某乙争吵起来,我一看是张某甲在,因为我和张某甲还沾亲戚,我不好意思说什么就劝了他们两句,然后我就转身向远处走了,走到距离拖拉机20多米的地方,我停了下来,我蹲在地上后又向拖拉机处看去,看见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两个和张某丁年龄相仿的男子仍然在拖拉机附近站,双方在争吵着,但我已经听不清他们吵的什么,因为天黑,也看不清谁和谁挨着,又过了一会,靳某某等村干部也过来了,我的时间观念不是很强,也记不清过了多长时间,靳某某他们才来的,靳某某等人过来之后,也向拖拉机处去了,我仍然蹲着,碍于张某甲在,我就没有上前,又过了一段时间,民警就赶到了,具体民警赶到后怎么处理的,我也没有上近前,也不知道民警怎么给双方说的,然后,张某甲就步行上车和张某丁等人就开车走了,我并不知道张某甲是否受伤,我看到没有事情了,我也就走了。另当庭证实自己没有看到双方打架。11、证人靳某甲证言:2012年9月29日接近23时的时候,靳某某到俺家喊我,说让我一起到俺村东南地,有人在地里偷犁地。在快要走到东南地的时候,我和靳某某随手在地头处各捡了一根棍子,我们到了地里,看见张某甲和张某乙等人在拖拉机周围嚷吵,拖拉机当时已经熄火停在了地里,我一看这情况,知道是张某甲在偷犁地,我也就发了两句牢骚,我和张某乙等村干部算是一伙的,张某甲、张某丁、还有两个和张某丁年龄相仿的男子是一伙的,我们各自站在一处说着自己的理,过了一段时间,具体过了多久,我记不清了,我年纪大了,时间观念不强,民警就来了,民警经过了解情况后,张某甲同意就土地纠纷一事通过法律途经解决,然后,张某甲就步行上车和他们一起三个人就开车走了,然后,我也就回家了。12、证人靳某某证言:2012年09月29日22时许,我接到村主任张某丙的电话,说有人在村东南地偷犁地,让我喊上其他村干部去看看情况,我就去靳某甲家,喊上靳某甲向俺村东南地去了,我和靳某甲快要走到东南地的时候,在地头处各捡了一根棍子,我们到了地里,看见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在拖拉机周围吵嚷,拖拉机当时已经熄火停在了地里,靳某甲就走到拖拉机跟前发了几句牢骚,我一看这种情况,我先稳住在场干部的情绪,张某甲等一伙人就站在一处,和我们各自说自己的理,双方没有动手,过了一会,民警就来了,向我们双方了解一下情况,后来张某甲说,今晚的事情啥事都不说了,就这样结束吧,并同意土地纠纷一事走法律途径,然后张某甲就步行走上轿车离开了现场,我没注意当时是否有人受伤,也没看出张某甲自己走路有什么异常。另当庭证实当晚没有看到张某乙打张某甲,也没有听说有谁受伤。13、证人张某丙证言:2012年09月29日接近22时许的时候,我在村里转转,因为近段时间村里正在分地,我睡的比较晚,在村子里转转看有什么事情,当我转到俺村东南地西边的时候,看见有拖拉机正在犁地,我一看这块地是村里决定收回的土地,暂时没有允许其他人耕种,我就想到这是有人偷犁地,我就赶快给崔某甲打电话,让崔某甲赶快到村东南地,我在向小拖拉机走的途中,顺手从路边捡了一根木棍,当我走到小拖拉机跟前拦住拖拉机后,紧跟着,崔某甲、张某乙各自手里拿了一根棍子就也过来了,我们三人阻止住小拖拉机后,张某甲就过来了,张某乙和崔某甲就拿着棍子站在小拖拉机前,我就向另一辆大拖拉机走过去,因为还有一辆大拖拉机,我离开小拖拉机的时候,看见张某甲身后还跟着张某丁,我就走到距离小拖拉机20米远的地方去阻止大拖拉机,当我阻止住大拖拉机以后,我就一直站在大拖拉机前,不让大拖拉机再动一下,然后,靳某某领着靳某甲也过来了,靳某某就和张某甲开始就这块土地的问题开始争论了,我们双方各自说着自己的理,又过了一会儿,民警就来了,民警经过了解情况,张某甲决定通过法律途经解决土地问题,然后,张某甲就步行上车离开了现场,我也就回家了。另当庭证实张某甲与张某乙争论的时候自己没有在场,没有看到双方打架,也没有听说谁受伤了。14、证人杨某某证言:2012年9月30日上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接到张某甲的电话,电话称,2012年9月29日晚上,张某甲到沙张村因为沙张村东南地承包地的事情,和沙张村的部分干部群众发生冲突了,得知此情况后,我和张某甲约定于2012年10月2日面谈此事。到了2012年10月2日17时许,我和张某甲约到许昌市魏都区光明路建行门口见面,我见到张某甲时,张某甲没有下车,我坐到了张某甲车上,张某甲让我看他的左脚,我看了一下,看见张某甲的左脚没有穿鞋子,左脚脖处有红肿现象,接着,张某甲告诉我说,是2012年9月29日晚上,在沙张村东南地,因为土地纠纷的事情和村干部及一些群众发生争执了,并告诉我,不会因为此事和张某乙算到底。我听了后,安慰张某甲的同时也告知张某甲,待乡政府了解情况后会妥善处理此事的,然后,我们又说了一会话,我就走了。15、证人周某某证言:我记得张某甲来我这看过病,不过我印象很模糊,我不认识他,两个多月前他来我这,是因为他的脚脖处骨折了,我在门诊处给他脚脖处打了石膏,时间太长了,病人也太多了,其他的我就记不清了。16、证人任某某证言:张某甲是我们家属院的住户,我们都叫他老张。2012年阴历八月十五,我和张某壬到老张家找老张的老伴闲聊,我们到老张家,看见老张躺在沙发上,左脚没有穿鞋子,左脚脖处肿的厉害,我们就问老张怎么回事。老张说昨天去老家犁地,被人用棍子敲的了。我们就在老张家和他老伴闲聊了一会儿我就走了。隔了三天,老张的儿子带着老张从外边回到家属院,我当时在家属院内扫地,我看见老张下车时,左脚脖打着石膏。17、证人张某壬证言与证人任某某证言内容一致。18、证人崔某某证言:2012年9月29日22时许,我喝了点酒,在村子里转悠,路过俺村东南地,看见村里一帮人在地里争执。当时天黑了,我没有看清谁在现场。19、调解笔录二份,第一份证明被告人张某乙愿意对被害人张某甲赔偿的事实。20、许昌县人民医院DR诊断报告,证明张某甲左腓骨下段骨折。21、许昌市中医院X线检查报告单,证明张某甲左腓骨远端骨折。22、照片,证明张某甲腿部受伤的事实。23、许昌县公安局椹涧派出所民警吴志强、陈韶锋出具的处警经过,证明许昌县公安局椹涧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椹涧乡沙张村东地有人打架。许昌县公安局椹涧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发现沙张村东南地有二十多名群众在争吵,一方是沙张村书记靳某某和村委干部、部分群众,另一方是张某甲及其家属等人,没有打架,现场也没有发现有人有明显外伤,参与人员也没有提出受伤,张某甲也没有说自己受伤,也没有提出脚脖被打伤,随后张某甲步行上车向东走了,干部和群众也都撤离了现场。24、许昌县人民法院(2004)许县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许中刑一终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明2004年张某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5、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的花费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没有殴打被害人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王某乙、王某甲、张某丁的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张某乙持棍打伤张某甲的脚脖,且证人杨某某、任某某、张某壬能证明张某甲左脚脖受伤的事实,综合全案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要求赔偿护理费的请求,因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也无医嘱证明需要护理人员,本院亦不予支持。经本院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的物质损失为医疗费206元、鉴定费200元、误工费21元×100天=2100元、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25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二、被告人张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2506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常青审判员 宋坤峰审判员 张怀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