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民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刘治军与贺继雄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治军,贺继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神民保字第00390号申请人刘治军,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申请人贺继雄,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申请人刘治军以2012年5月22被申请人贺继雄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到期后拒不偿还该笔借款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贺继雄位于西安市林隐天下房屋一套,保全价值100万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贺继雄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信息大道1号林隐天下小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被告贺继雄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