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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灯民三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辽阳八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王经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八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王经国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灯民三初字第366号原告:辽阳八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珏,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经国,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八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经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八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八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阳八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晓波代理审判员  贾宝荣代理审判员  王丹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