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含民一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含民一初字第00692号原告:王某,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张某,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司晓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雪松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