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佳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井某某与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某某,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佳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井某某。被执行人黑某某。本院在执行井某某与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佳民初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井某某本金20000元及利息957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5元,负担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米脂县支公司扣划被执行人黑某某理赔款中的人民币29931元,兑现给申请执行人井某某。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佳民初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生发审判员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