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20-05-07
案件名称
韩国华、吴爱侠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韩国华;吴爱侠;周伟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淮刑初字第00100号 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国华,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九台村党总支副书记、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九台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2012年11月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吴爱侠,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九台村村民委员会委员,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现在家。 辩护人宋加志,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伟,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九台村村民委员会原计划生育专干,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2013年7月24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蚌淮检刑诉〔20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国华、吴爱侠、周伟犯贪污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国华、被告人吴爱侠及其辩护人宋加志、被告人周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韩国华、吴爱侠、周伟在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九台村委会任职期间,伙同该村原村委会主任丁某1(已判刑),利用职务之便,数次采取伪造用工支出等手段骗取本村公款后以辛苦费、加班费、过节费等名义私分,其中,被告人韩国华参与骗取本村公款45461元;被告人吴爱侠参与骗取本村公款42245元;被告人周伟参与骗取本村公款29195元。 侦查期间,被告人韩国华退出赃款13000元;被告人吴爱侠退出赃款6950元;被告人周伟退出赃款4400元。 二、贪污罪 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韩国华、吴爱侠在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九台村村委会任职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处理本村淮河围堰复垦工程之机,伙同该村原村委会主任丁某1采取虚增工程量的手段,骗取工程款9100元。 侦查期间,被告人韩国华已将9100元赃款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国华、吴爱侠、周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丁某1、张某1、赵某、丁某2、朱某、高某、吴某、王某、张某2、韩某、丁某3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工作证明、记账凭证、报销单、退款收据、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于辩护人提出第一起犯罪事实应以职务侵占罪来定性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证明,三被告人是基层村委会人员,利用的是被告人村委会人员的职务便利,不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且骗取的钱款为村集体财产,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第二笔犯罪事实应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证明,被告人韩国华、吴爱侠伙同丁某1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处理本村淮河围堰复垦工程)的职务便利,骗取工程款,其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国华、吴爱侠、周伟利用担任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九台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数次采取虚假支出手段,侵吞本村集体所有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韩国华、吴爱侠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公款91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但起诉指控被告人韩国华伙同他人骗取公款45461元、被告人吴爱侠伙同他人骗取公款42245元、被告人周伟伙同他人骗取公款29195元定性为贪污罪,系指控罪名有误。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韩国华、吴爱侠、周伟骗取的款项是本村集体财产,且被告人韩国华、吴爱侠、周伟的职务分别是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计划生育专干,故应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韩国华、吴爱侠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伟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韩国华、吴爱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周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国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吴爱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周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韩国华、吴爱侠、周伟职务侵占违法所得24745元,被告人韩国华、吴爱侠贪污违法所得601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严启璋 代理审判员 陈小会 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